可燃氣體報警器初裝時需要進行檢定/校準,這個要求在以下規范和標準均有規定。昌暉儀表整理了相關標準和規范供大家參考。
◆SY/T6503- 2022《石油天然氣工程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全規范》
9.2新安裝及經維修的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探測器應經檢定合格,且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方予投入使用。
◆DB36∕T 759-2019《工業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報警系統安全檢測技術規范》
4.1 檢測分類
檢測分為初始檢測和定期檢測二類。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項目在試生產之前,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由具有相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初始檢測。對在役的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由具有相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為保證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處于良好狀態,使用單位應進行定期檢查。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經過非正常振動,或對示值有懷疑時,以及更換主要元件后,應隨時委托具有相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在線檢測。
◆DB13T 2518-2017《工業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檢查檢測規范》
4.1.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項目在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投入運行之前,應由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首次檢查檢測。
◆《爆炸性環境用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可燃氣體和氧氣探測器的選型、安裝、使用和維護》GB/T 20936.2-2024
8.11.2 初始氣體校準(摘錄)
在現場每個安裝好的傳感器都宜按照制造商的說明進行校準,除非傳感器已經由制造商按照要測量的氣體進行了有效的出廠校準。校準僅宜由經過適當培訓的有資質人員進行。
◆JJG693-2004《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1 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非礦井作業環境中使用的便攜式和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儀器”)的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的檢驗。其他結構或用途的儀器可參照本規程進行校準。
5 計量器具控制
儀器的控制包括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的檢驗。
◆TCCSAS 015-2022《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使用及維護規程》
6.3.2新采購或安裝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在投入使用前應經過檢定/校準,并取得相應檢定合格證書或經校準確認合格,否則不應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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