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管控標準,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范圍內統一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最低管控標準,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下屬單位。
第三條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
GB 50737 石油儲備庫設計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GB/T 50770 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
GB/T 35320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 應用指南
GB/T 21109/IEC 61511 過程工業領域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安全
GB/T 20438.5/IEC 61508-5 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功能安全第5部分:確定安全完整性等級的方法示例
AQ 3053 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安全技術規范
AQ 3036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
AQ/T 3049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應用導則
AQ/T 3034 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
SH 3136 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
SH/T 3184 石油化工罐區自動化系統設計規范
SH/T 3082 石油化工儀表供電設計規范
SH/T 3018 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
SH/T 3007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
SH/T 3005 石油化工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
ANSI/ISA-18.2 Management of Alarm Systems for the Process Industries 過程工業中的報警系統管理
EEMUA191 Alarm systems A guide to design, management and procurement 報警系統:設計、管理和采購指導
第四條 規范內容界定
(一)安全儀表系統(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s,SIS)
是測生產過程的運行狀態,判斷是否出現危險條件,防止風險的發生或減輕風險產生的影響的自動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是被動的、靜態的、休眠式的。廣義的安全儀表系統包括安全聯鎖系統、緊急停車系統、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系統、火災報警系統等安全監控設備設施。安全儀表系統一般是由檢測元件(傳感器)、邏輯運算控制器、以及最終執行元件的任意組合構成的。
(二)基本過程控制系統(Basic Process Control System,BPCS)
是執行基本過程控制功能以達到生產過程正常運行要求的自動控制系統;基本過程控制系統是主動的、動態的、連續式的。
(三)安全儀表功能(Safety Instrument Function,SIF)
是在過程危害分析(PHA)、 HAZOP、 LOPA過程中辨出來的,用來應對特定的危險事件,并按要求降低必要的風險,以使生產過程達到或保持安全狀態,具有特定安全完整性等級 SIL 的用于達到功能安全的安全功能。
(四)安全完整性等級(Safety Integrity Level,SIL)
是衡量一個安全儀表功能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安全地執行生產過程,或降低風險水平的性能指標。即在規定的條件下,規定的時間內安全相關系統成功完成所要求的安全功能的可能性。也就是在要求安全系統動作時其功能失效概率的倒數。
安全完整性等級定義為四個離散的安全級別:SIL1-4級,最高為4級。
石油化工工廠或裝置的安全完整性等級最高為 SIL3級。 SIL等級越高,安全儀表功能失效的概率越低。
SIL1級:很少發生事故,如發生事故,對裝置和產品有輕微的影響,不會立即造成環境污染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不大。
SIL2級:偶爾發生事故,如發生事故,對裝置和產品有較大的影響,并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較大。
SIL3級:經常發生事故,如發生事故,對裝置和產品將造成重大的影響,并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嚴重。
(五)安全聯鎖系統(Safety interlocking System ,SIS)
是在生產過程中出于安全保護目的,實現預報警功能和安全保護動作,使生產過程進入正常運行或安全狀態的自動控制系統。即通常的狹義安全儀表系統,簡稱 SIS,實現一個或多個安全儀表功能的儀表系統。
(六)緊急停車系統(Emergency Shutdown Device ,ESD)
是緊急停車系統(Emergency Shutdown Device ,ESD)是90年代發展起來的一種專用的安全保護設備,是獨立于生產過程控制系統的用于大型裝置的安全聯鎖保護系統。在正常情況下,實時在線監測裝置的安全;當裝置出現緊急情況時,直接發出保護聯鎖信號對工藝流程實行聯鎖保護或緊急停車,以避免危險擴散造成巨大損失。
(七) 聯鎖(Interlock)
是在生產過程中出于自動控制或安全目的,使輸入和輸出動作具有互相制約邏輯關系的裝置,一般通過機械、電氣或儀表設施使輸入和輸出實現互相制約。
(八) “兩重點一重大”
指國家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九)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ies,HAZOP)
分析是對危險與可操作性問題進行詳細識別的過程,由一個小組完成。 HAZOP分析包括辨識潛在的偏離設計目的的偏差、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評估相應的后果。
(十) 保護層分析(Layer of protection analysis,LOPA)是
在定性危害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評估保護層的有效性,并進行風險決策的系統方法,其主要目的是確定是否有足夠的保護層使過程風險滿足企業的風險可接受標準。LOPA是一種半定量的風險評估技術,通常使用初始事件頻率、后果嚴重程度和獨立保護層(IPL)失效頻率的數量級大小來近似表征場景的風險。
(十一) 故障安全(fail to safe)
安全儀表系統發生故障時,使被控制過程轉入預定安全狀態。
(十二) 報警(Alarm)
報警是指在設備故障、工藝偏離或其它異常狀態下,通過聲音、視覺指示,或者由消息或其它標識符通知相關人員予以重視或者采取響應行動的信息。
(十三) 報警管理(Management of Alarm)
報警管理是對文檔、設計、使用和維護程序文件進行合理地配置以建立有效的報警系統。有效的報警管理系統必須包含過程和程序文件。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五條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以下簡稱HSE部) 負責公司安全管理、環保管理、職業健康管理、應急管理、節能降耗、低碳管理等工作,是公司 HSE 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六條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補充)
第三章 業務管理方法、規則、程序
第七條 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基礎管理要求
(一) 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管理制度和企業內部技術規范,不斷提升管理水平。
(二) 明確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管理的監督、檢查、考核。
(三) 制定安全儀表(含報警聯鎖)崗位責任制,包括不限于崗位操作規程、崗位巡檢制度、崗位工作記錄、崗位應急處置方案、維護保養制度等。
(四) 開展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技術培訓,將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的使用、處置和維護內容編入操作規程和崗位作業指導書,崗位操作人員須熟悉掌握。
(五) 所有新建包括大型和外商獨資合資等具備條件的化工企業,新建“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必須設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安全儀表系統。要通過過程危險分析,充分辨識危險與危險事件,科學確定必要的安全儀表功能,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確定必要的風險降低要求。根據所有安全儀表功能的功能性和完整性要求,編制安全儀表系統技術要求文件。
(六) 非“兩重點一重大”的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應執行功能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設計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
(七) 在項目投運前組織對安全儀表系統進行審查和聯合確認,確保安全儀表功能具備既定的功能和滿足完整性要求,具備安全投運條件。
(八) 制定完善的安全儀表系統的現場儀表安裝、單臺儀表調試、回路調試與聯合調試確認計劃并保證有效實施, 詳細記錄調試、確認的過程和結果,并建立管理檔案。
(九) 在役“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或儲存設施,要在全面開展過程危險分析(如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基礎上,通過風險分析確定安全儀表功能及其風險降低要求,并評估現有安全儀表功能是否滿足風險降低要求。企業應在評估基礎上,制定安全儀表系統管理方案和定期檢驗測試計劃。對于不滿足要求的安全儀表功能,要制定相關維護方案和整改計劃,完成安全儀表系統評估和完善工作。
(十) 定期開展全面的安全儀表系統檢驗測試,應組織開展安全儀表系統故障分析和處理,建立安全儀表系統相關設備失效數據庫,規范安全儀表系統相關設備選用,建立安全儀表設備準入和評審制度,提高安全儀表系統保障能力。
(十一) 安全儀表系統應具備預報警功能。應加強與安全儀表功能安全完整性要求相關的報警聯鎖管理,相關報警聯鎖參照安全儀表功能進行管理和檢驗測試。
(十二) 與安全完整性要求相關的基本過程控制系統的控制回路、報警聯鎖,參照安全儀表功能進行管理和檢驗測試,并保證自動控制回路、報警聯鎖的投用率。
(十三) 符合下述條件應合理配置SIS系統:
1、國家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應組織有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配置安全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等級SIL為SIL1的宜配置安全儀表系統,SIL2及以上的應配置安全儀表系統。
2、國家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宜配置安全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等級SIL為SIL1的宜配置安全儀表系統,SIL2及以上的應配置安全儀表系統。
3、建設項目以及在役裝置所涉及的安全儀表功能(SIF)確定相應的安全完整性等級(SIL)定級并開展SIL驗證工作,保證安全儀表功能滿足目標SIL要求。
4、全儀表系統應獨立于過程控制系統,獨立完成安全保護功能。
(十四) 安全儀表系統應獨立于過程控制系統,獨立完成安全保護功能。
1、全儀表系統的邏輯運算控制器應獨立于基本過程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的測量儀表、最終執行元件應單獨設置。
2、儀表的性能和設置應滿足安全完整性等級要求。SIL1級測量儀表宜與基本控制系統分開,但必須保障測量信號首先進入安全儀表系統,且基本過程控制系統的失效不影響安全儀表系統; SIL2級及以上測量儀表應與基本過程控制系統分開。新改擴建的安全儀表系統測量儀表均應與基本控制系統分開。
3、最終元件應包括控制閥、電磁閥、電機等。最終元件宜采用氣動控制閥,不宜電動控制閥。設置應滿足安全完整性等級要求。SIL1級安全儀表功能,控制閥宜與基本過程控制系統分開,應確保安全儀表系統的動作優先,且基本過程控制系統的失效不影響安全儀表系統。 SIL2級及以全儀表功能,控制閥應與基本過程控制系統分開。新改擴建的安全儀表系統執行元件均應與基本控制系統分開。
4、安全儀表系統不應介入或取代基本過程控制系統的工作。
5、多套安全儀表系統時,每套系統應能獨立工作。
(十五) 安全儀表系統可以與基本過程控制系統進行數據交互。
(十六) 安全儀表系統可實現一個或多個安全儀表功能,多個安全儀表功能可使用同一個安全儀表系統。當多個安全儀表功能在同一個安全儀表系統內實現時,系統內的共用部分應符合功能中最高安全完整性等級要求。
(十七) 安全儀表系統宜提供獨立于邏輯運算器的手動設施,直接操作最終執行元件。
(十八) 安全儀表系統應設計成故障安全型。當安全儀表系統內部產生故障時,安全儀表系統應能按設計預定方式,將過程轉入安全狀態。
(十九) 安全儀表系統的交流供電應設置符合要求的不間斷電源UPS,宜采用雙路不間斷電源的供電方式。
(二十) 當安全儀表系統輸入、輸出信號線路中有可能存在來自外部的危險干擾信號時,應采用隔離器、繼電器等隔離。
(二十一) 安全儀表系統構成應使中間環節最少。
(二十二) 邏輯控制器的中央處理單元、輸入輸出單元、通信單元及電源單元等,應采用冗余技術。
(二十三) 安全儀表系統的接地應采用等電位連接方式。
(二十四) 邏輯控制器的中央處理單元負荷不應超過50%,內部通信負荷不應超過50%,采用以太網的通信負荷不應超過20%。
(二十五) 安全儀表系統內的設備宜設置同一時鐘。邏輯控制器宜與基本過程控制系統的時鐘保持一致。
(二十六) 安全儀表系統的硬件、操作系統及編程軟件應采用正式發布版本。
(二十七) 安全儀表系統軟件、編程、升級或修改等文檔應備份。
(二十八) 安全儀表管理應貫穿安全儀表系統SIS全生命周期:包括工程方案設計,過程危險分析與風險評估(HAZOP),保護層的安全功能分配(LOPA),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及審查(SIL),安全儀表系統技術要求,安全儀表系統基礎工程設計,安全儀表系統詳細工程設計,安全儀表系統集成、調試及驗收測試,安全儀表系統操作維護與變更,安全儀表系統功能測試,安全儀表系統停用等。
(二十九) 除特殊需要,石化企業或裝置的安全完整性等級不應高于SIL3級。當過程危險和風險分析確認需要SIL3以上的安全完整性時,一般是提升應對同一危險事件的其它技術安全系統或外部風險降低的安全績效,或增加這些非SIS安全措施,從而將對SIF的SIL要求降低到SIL3或以下。
(三十) 安全儀表系統應具有硬件和軟件診斷和測試功能。
(三十一) 企業應加強基礎管理。組織制定安全儀表系統、報警、聯鎖的管理制度規程,建立完整的安全儀表系統、自控設備(包括控制系統)、報警、聯鎖、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等臺賬和相關的記錄(如報警聯鎖處置記錄、自控設備的日巡回檢查記錄、自控設備的檢定和檢驗記錄,自控設備的維護和保養記錄,自控設備的故障及故障處理記錄等)等基礎管理檔案。
(三十二) 嚴禁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等。
第八條 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變更管理
(一) 變更管理包括以下內容:邏輯運算控制器的軟件、硬件、一級網絡結構變更;安全聯鎖邏輯結構,安全儀表控制策略、邏輯、算法修改;輸入輸出元素和信號變化;閥門故障安全位置變更;安全聯鎖設定值、報警設定值、儀表量程修改;停用/旁路、恢復、取消、增加、屏蔽安全控制回路、關鍵報警點、聯鎖回路;對安全儀表系統儀表信號進行強制;對火災報警系統和氣體檢測報警設備進行抑制和隔離操作。
(二) 申請變更部門填寫《變更申請表》,按要求履行審批手續。
(三) 變更實施前要對變更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并落實后實施變更,變更審核部門對變更實施結果進行驗收。
(四) 變更資料按受控文件管理,變更發生一周內完成相關資料歸檔。
(五) 變更涉及到操作規程、臺賬、P&ID圖紙等相關圖紙資料修訂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修訂、歸檔,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九條 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運行管理
(一) 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摘除和投用前,必須辦理摘除/投用工作票,同時進行風險辨識,并按風險因素編制風險防范措施,相關負責人、執行人、監護人確認作業具備條件并簽署作業票后,方可進行作業。聯鎖摘除一般不超過72小時,超過72小時應按變更管理程序執行。
(二) 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的停用、拆除要報歸口管理部門和HSE部門審批,并由企業副總以上主管領導簽字或具有相關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報警聯鎖變更設計文件后方能進行。
(三)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安全儀表系統 (含報警聯鎖) 投用率應達到100%。
(四) 應對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的運行狀況進行定期檢查,排查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隱患,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單位、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條 安全儀表系統維修維護管理
(一) 應編制安全儀表系統操作維護計劃和規程,保證安全儀表系統能夠可靠執行所有安全儀表功能,實現功能安全。
(二) 應編制安全儀表系統大修、檢修計劃,并組織實施;檢修結束后及時做好檢修總結和技術資料歸檔。
(三) 安全儀表系統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校驗和保養,保持其完好和正常運行。
(四) 應做好安全儀表系統相關中控室、機柜間、操作間、機房等控制設施的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蟲、防塵、防盜、防靜電和防電磁干擾等工作。
(五) 有強制檢驗規定和強制計量檢定的安全儀表,按有關標準規定執行定期檢驗和計量檢定。
(六) 應做好安全儀表系統關鍵設施備品備件儲備,保障系統長周期運行同時提升備品備件的使用效率。
第四章 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專業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安全聯鎖系統SIS
(一) 這里指的安全聯鎖系統SIS不包括非安全保護目的的順序控制和邏輯控制系統,非安全聯鎖系統的聯鎖可以在基本過程控制系統或其他控制裝置實現。
(二) 安全聯鎖系統按GB50770標準分成四個SIL等級(SIL1-4 級),危化品儲存設施使用的緊急停車系統ESD、安全儀表系統SIS邏輯運算控制器宜采用SIL3等級。
(三) 安全聯鎖系統應采用故障安全型。邏輯運算控制器發生故障時,使被控制過程轉入預定安全狀態;檢測元件接點采用正常時閉合狀態,越限時斷開狀態;執行元件采用正常時勵磁(帶電)狀態,非正常時非勵磁(失電)狀態。
(四) 安全聯鎖系統邏輯運算控制器宜采用TMR(三重化)和四取二兩種結構。控制器應具有硬件和軟件自診斷和測試功能,具備在線更換故障卡件的功能。
(五) 邏輯運算控制器應具備第一(首出)事故原因區別功能和事件順序記錄功能(SOE),列出導致不安全狀態的事件序列。
(六) 安全聯鎖系統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180天。
(七) 應建立健全安全聯鎖管理制度,建立履歷臺賬。生產車間(工段、單元)負責建立健全本車間的聯鎖管理臺賬,記錄包括聯鎖聯動實驗記錄、投用/摘除記錄,要有詳細說明,包括風險辨識分析。
(八) 應實施故障率統計分析。對安全聯鎖系統維修記錄、投用率、聯鎖摘除和故障原因進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和計劃。
(九) 安全聯鎖系統應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和分工負責部門的職責。
(十) 安全聯鎖系統應分級分類管理。按聯鎖動作的影響范圍分為A、 B、 C三級進行管理。A級:聯鎖動作直接引發單套或多套裝置停工的關鍵聯鎖;B 級:聯鎖動作直接引發裝置某一個或多個生產工段停工的重要聯鎖;除A和B級管理之外的聯鎖為C級。安全聯鎖系統應按工藝、設備等分類進行專業化管理。
(十一) 安全聯鎖的摘除(臨時)和投用。在裝置正常運行情況下臨時摘除聯鎖,應能夠在規定的時限內恢復投用,必須在安全風險分析并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后摘除,在條件具備后及時投用,并作好摘除和投用記錄。
(十二) 安全聯鎖系統停用(長期)。在裝置正常運行情況下停用聯鎖,不能及時恢復投用時,必須辦理聯鎖停用審批手續,進行安全風險分析和制定風險防控措施,編制應急預案和處置方案,管理人員、生產操作人員和儀表維修人員要具備應急處置能力。
(十三) 檢修后的生產裝置、準備試生產的新建裝置的安全聯鎖,必須在開工前進行聯動試驗,確認安全聯鎖設定值和邏輯的正確性、可靠性。
(十四) 新增或變更的安全聯鎖回路在投用前必須進行聯動試驗,確認安全聯鎖設定值和邏輯的正確性、可靠性。
(十五) 安全聯鎖動作后,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及時清除故障,盡快投用安全聯鎖,并及時記錄。
第十二條 緊急停車系統(ESD)
(一) 緊急停車系統參照本標準中的安全聯鎖系統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系統GDS
(一) 有可燃、有毒氣體意外泄露可能的生產運行裝置及儲運設施,必須配備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表。
(二)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表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國家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
(三)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系統必須是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且能保證備品配件供應的產品。
(四) 當使用場所存在能使檢測元件中毒的硫、砷、磷、鹵素化合物等介質時,應選擇抗毒性檢測器。
(五) 檢測器宜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的場所,可采用房頂吊裝、墻壁安裝、或抱管安裝等方式,應安裝牢固可靠,同時便于維護和標定。
(六) 當發生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儀表報警時,須在確認了報警的確切部位,并作妥善處理后,方能按動報警消音按鈕。
(七) 檢測器為隔爆型時,不得在超出規定的條件范圍下使用;在儀表通電情況下,嚴禁拆卸檢測器。
(八) 根據環境條件和儀表工作狀況,定期通氣,檢查和試驗可燃、有毒氣體檢測系統是否正常。
(九)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表需按法規定期進行檢定。檢定或校準應符合計量檢定規程要求。檢定、校準人員應取得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有效的計量檢定員證書。
(十)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儀信號應接入專用的控制系統或數據采集設備,不應與過程控制系統或其他數據采集設備混用。
(十一) 一般情況下應安裝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儀,若沒有安裝條件也可使用便攜式儀器監測。
(十二) 封閉場所的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儀應與排風機聯動,自動控制空氣中有毒氣體含量。
(十三) 即屬于可燃氣體有屬于有毒氣體的單組分氣體介質,應設有毒氣體探測器。
(十四)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應采用兩級報警。同級別的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同時報警時,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應優先處理。
(十五)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應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進行顯示報警。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和調度中心控制室。
(十六)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GDS應獨立于基本過程控制系統。
(十七) GDS應采用UPS供電,UPS的供電時間:不小于30min。
(十八) 企業應依據新版 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配置企業的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系統。
(十九) 應建立并動態更新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臺賬。臺賬內容至少包括位號、規格型號、廠家、測量介質、測量范圍、兩級報警設置值、安裝位置、檢驗周期(時間)、維護更換情況等。
第十四條 火災報警系統
(一) 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生產區、公用及輔助生產設施、全廠性重要設施和區域性重要設施的火災危險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電話報警設施。
(二) 消防站應設置可受理不少于兩處同時報警的火災受警錄音電話,且應設置無線通信設備。
(三) 在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變配電所等重要場所應設置與消防站直通的專用電話。
(四) 在易于發生火災并需快速滅火的高風險場所,應根據物料性質選擇設置氣體、干粉或水的自動滅火控制系統;對于高溫和有毒等不易靠近滅火的罐區,應設置遠程自動滅火控制系統。
(五) 在火災會引起相鄰儲罐受高溫輻射影響而產生次生災害的罐區,應設置遠程水噴淋控制系統,及時快捷噴淋降溫。
(六) 易于發生火災的場所,可設置火焰、溫度、或感光火災傳感器;易于發生火災且難以快速報警的場所,應按要求設置火災報警按鈕。
(七) 兩套及兩套以上的區域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通過網絡集成為全廠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八)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警報裝置。當生產區有擴音對講系統時,可兼作為警報裝置;當生產區無擴音對講系統時,應設置聲光警報器。
(九) 區域性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該區域的控制室內;當該區域無控制室時,應設置在24小時有人值班的場所,其全部信息應通過網絡傳輸到中央控制室。
(十)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可接收電視監視系統(CCTV)的報警信息,重要的火災報警點應同時設置電視監視系統。
(十一) 重要的火災危險場所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當使用擴音對講系統作為消防應急廣播時,應能切換至消防應急廣播狀態。
(十二) 全廠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設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產調度中心,宜配置可顯示全廠消防報警平面圖的終端。
(十三)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220VAC主電源應優先選擇不間斷電源(UPS)供電。直流備用電源應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專用蓄電池,應保證在主電源事故時持續供電時間不少于8小時。
第十五條 輔助操作臺與緊急停車按鈕的設置
(一) 緊急停車按鈕、開關、信號報警器及信號燈等,應安裝在安全儀表系統的輔助操作臺。
(二) 信號報警可采用信號報警器顯示。
(三) 關鍵信號報警除在操作作員站顯示外,應同時在輔助臺顯示。
(四) 緊急停車按鈕、開關、信號報警器等與安全儀表連接,應采用硬接線方式,不應采用通信方式。緊急停車按鈕應用紅色,旁路開關宜用黃色,確認按鈕宜采用黑色,試驗按鈕宜采用白色。
(五) 緊急停車按鈕、開關、信號報警器等與安全儀表系統相距較遠的場合,應采用遠程輸入、輸出接口或遠程控制器方式進行信號連接。
(六) 緊急停車按鈕應設置在輔助操作臺上。
(七) 緊急停車按鈕動作應設狀態報警和記錄。
(八) 緊急停車按鈕不應設維護旁路開關或操作旁路開關。
(九) 緊急停車按鈕應有可靠防護措施。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儲運設施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
第十七條 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控制系統應實現緊急停車功能。
第十八條 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180天(注:需按最新要求)。
第十九條 儲存危害液體(I級和II級)的儲罐、3000m3及以上甲B和乙A類易燃液體儲罐、10000m3及以上的大型危險化學品儲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儲罐,以及可燃液體的裝卸設施在距裝車棧臺(或鶴位)邊緣10m以外的輸入管道上和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邊處)的裝卸船管道上應設置緊急切斷閥。
第二十條 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儲罐優先選擇不清罐就可以安裝的儀表傳感器,液位計優先選擇非接觸式液位計,對于有毒介質需要考慮應該密封式儀表,罐內安裝的儀表部件須采取牢固可靠安裝方式并強化施工質量質量檢驗。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罐區應設置環境監測儀,實時監測風速、風向、環境溫度等參數。壓力儲罐的環境溫度監測儀宜與噴淋水系統聯動,可自動抑制儲罐壓力升高。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罐區的地溝、電纜溝或其他可能積聚可燃氣體處,宜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
第二十四條 甲、乙類裝置區周圍和罐組四周道路邊應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其間距不宜大于100m。
第二十五條 單罐容積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浮頂罐的密封圈處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單罐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0m3并小于30000m3的浮頂罐的密封圈處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第二十六條 毒性氣體的儲存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第二十七條 液化天然氣儲罐應配備2套獨立的液位計,液位計應能適應液體密度的變化。
第二十八條 液化烴球形儲罐應設就地和遠傳液位計,但不宜選用玻璃板液位計。
第二十九條 液化烴球形儲罐應設就地和遠傳溫度計,并應保證最低液位時能測液相的溫度而且便于觀測和維護。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應設高、低溫溫度檢測,并與自動控制系統聯鎖。
第六章 報警聯鎖專項管理
第三十條 企業是報警聯鎖管理的責任主體和執行主體,應按照事業部/專業公司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明確報警聯鎖的歸口管理部門及各層級管理部門的責任與權利;組織制定、修訂適用本企業報警聯鎖管理相關制度和監督考核管理辦法,建立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及安全儀表系統的安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報警、聯鎖基礎管理臺賬及報警、聯鎖處置記錄。聯鎖臺賬至少包含聯鎖裝置(名稱)、裝置單元、聯鎖條件、聯鎖值、邏輯關系、聯鎖動作(結果)、聯鎖類型、分級、測試頻率等,報警臺賬至少包括裝置、報警描述、儀表位號、量程、單位、報警類型及相應報警值、報警影響、響應要求等;報警處置記錄應至少包含報警裝置、名稱(位號)、時間、類型、報警值、處置措施及初步原因分析、結果、處置人簽字等。
第三十二條 報警聯鎖臺賬應在控制室保留有最新的版本供操作員對照學習。應定期組織崗位員工培訓與考核,讓員工理解報警聯鎖管理工作要求、有效執行有關規定;熟悉報警聯鎖臺賬內容、處置響應要求、應急處置措施等。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對報警聯鎖設備或系統及時進行維護、維修、校驗、檢驗,負責報警聯鎖的實現、監控設施良好運行。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確定報警數量的量化考核指標。各專業部門按報警分類負責報警參數的設定及報警的監控、記錄、處理和統計,跟蹤管理本專業報警事件并定期分析、總結。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儀表、控制系統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引進培養專家型技術人員,組織實施報警相關知識和管理要求的培訓。建立報警專業人才培養機制,修訂培訓矩陣,定期開展培訓,確保滿足報警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持續開展報警聯鎖管理提升,依據報警管理生命周期模型對報警識別、合理化、細節設計、實施、維護、評估、評審等,不斷優化報警設置、完善報警操作指導文件。對報警值的修訂應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對報警聯鎖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可按報警的后果等級(考慮報警未響應的后果)和緊急程度,將報警優先級分為高、中、低三級管理。高中低的比例宜為5%:10%:85%(注:僅供建議參考)。
第三十八條 應將報警聯鎖變更納入變更管理制度中,進行統一管理。重大變更需出具設計變更文件。變更所在部門要按照變更管理制度中風險評估和分級管控等的要求,逐級進行審批。變更所在部室應將變更后的內容及相關控制措施及時對操作人員進行宣貫,并按照人力資源部培訓要求將培訓情況記錄存檔,變更后形成的控制措施固化后要及時修訂操作規程等其它有關的工藝信息文件。
第三十九條 裝置上無論DCS還是ESD、SIS系統,涉及緊急停車、緊急停機或是緊急切斷的安全聯鎖必須投運,且回路必須完好。
第四十條 新(改、擴)建裝置和大修裝置的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投用前、長期停用的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再次啟用前,必須進行檢查確認。主要包括:
(一) 現場儀表與控制系統的單點調試記錄(輸入/輸出)。
(二) 控制回路的聯動調試記錄。
(三) 聯鎖控制回路的聯動調試記錄。
(四) 控制系統的冗余卡件、電源、通訊網絡自動投運切換記錄。
(五) UPS的測試記錄。
第四十一條 報警聯鎖回路應定期測試。在SIS系統中的報警聯鎖,須按照SIL等級驗證中要求的頻次進行測試。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安全聯鎖保護系統停運、變更專業會簽和技術負責人審批制度。聯鎖保護系統的管理應滿足:
(一) 聯鎖邏輯圖、定期維修校驗記錄、臨時停用記錄等技術資料齊全;
(二) 應對工藝和設備聯鎖回路定期調試;
(三) 聯鎖保護系統(設定值、聯鎖程序、聯鎖方式、取消)變更應辦理審批手續;
(四) 聯鎖摘除和恢復應辦理工作票,有部門會簽和領導簽批手續;經審批后臨時摘除,不超過一個月進行恢復。
(五) 摘除聯鎖保護系統應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第四十三條 報警處置
(一) 企業應建立報警處理程序。
(二) 企業應培訓操作員熟悉裝置的報警級別設置和處理順序,以便在多個報警發生時,能按照報警優先級的順序進行處置。
(三) 如因管線和設備泄漏或火災造成有毒有害和火災報警的,應按照相應層級的《應急預案》,啟動相應層級的應急預案進行響應、處理和恢復;
(四) 企業應在交接班記錄中記錄目前處于報警狀態的高優先級報警的內容、關鍵聯鎖動作的原因、狀態,并交接清楚;
(五) 于可燃、有毒氣體、火災等涉及安全消防的報警一旦報警,必須立即響應,并按相應程序確認、處置,并單獨建立臺賬進行記錄。
(六) 對于一時不能解決的報警(誤報或不報等),要制定整改計劃和應急預案,并實施閉環管理,且有記錄,可追溯。
第四十四條 報警聯鎖的維護
(一) 明確各專業報警聯鎖運維部門,并建立相應的運維制度。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
(二) 建立報警聯鎖的功能測試與確認機制,測試前制定測試方案和記錄表格,測試后保留測試記錄。
1、對于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管理辦法》規定及JJG693-201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每年須校驗一次;
2、對于火災報警設施,包括感煙、感溫報警器及按鈕,須按照國家GB5016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及《中華人民共和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六條的要求,每年須測試一次;
3、系統中作為保護層的報警,須按照SIL等級驗證中要求的頻次進行測試。
第七章 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的監督考核
第四十五條 建立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管理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并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中。考核指標要有配套的考核細則,細化到部門、裝置和崗位。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安全儀表系統(含報警聯鎖)專業分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本業務內安全儀表系統、報警聯鎖相關制度執行與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儀表系統、聯鎖報警設備或系統有效運行。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安全儀表系統、報警聯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考核制度開展核。
第四十八條 考核參考指標包括但不僅限于:
(一) 員工對本裝置報警參數掌握率100%;
(二) 報警響應率100%;
(三) 報警正確響應率100%;
(四) 報警聯鎖處理結果記錄率100%;
(五)報警聯鎖變更正確執行率100%;
(六) 報警、聯鎖基礎管理臺賬建立完善100%;
(七) 報警聯鎖管理臺賬、操作規程、工藝卡片、P&ID圖、控制系統等報警聯鎖回路、報警聯鎖值的一致性 100%;
(八) 安全儀表系統裝備、投用率100%;
(九) 切斷閥裝備合規率100%;
(十) 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GDS設置符合率100%。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HSE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HSE部負責根據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本辦法的管理原則和精神對執行、審批的規則和程序等進行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